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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就《关于发布2023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答记者问

2026-01-07 10:39210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转自:中国电力新闻网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发布2023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同志就《公告》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本次发布的2023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应用场景。

  答:为便于不同主体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组织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研究测算了2023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本次发布2023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主要分为三种口径,即全国、区域及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和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上述三种口径因子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与2021年、2022年一致。

  其中,全国、区域及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是指单位发电量(包括火电、水电、风电、核电、太阳能发电等所有电力类型发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该因子主要适用于基于地理位置来核算电力消费间接排放的场景,用户可以根据核算规则要求,选用相应地理范围(全国、区域或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进行核算。

  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是指单位发电量(包括火电、水电、风电、核电、太阳能发电等所有电力类型发电量扣除市场化交易非化石能源电量后的剩余发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该因子主要适用于基于市场方式来核算电力消费间接排放的场景。其中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是指所有进入电力市场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含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以及其他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涉及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所有非化石能源电力类型。例如,用户若购买绿电或其他可追溯来源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其对应电量的排放可按“0”核算;剩余外购电量的排放,应选用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进行核算。

  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是指单位化石能源电力发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该因子主要适用于需区分电力性质且仅核算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间接排放的场景。

  问:2023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数据与2022年相比有何变化,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全国层面,2023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为0.5306kgCO2/kWh(千克二氧化碳每千瓦时),较2022年0.5366kgCO2/kWh下降1.1%,主要原因是我国发电能源结构持续优化,火力发电比重不断下降,火力发电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有所降低。

  区域层面,2023年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分别为0.6361、0.5122、0.5500、0.5271、0.5543kgCO2/kWh,较2022年分别下降6.1%、8.0%、2.1%、2.3%、5.4%,主要是由于上述区域火力发电量比重下降。2023年南方、西南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分别为0.4042、0.2472kgCO2/kWh,较2022年分别上升4.5%、9.0%,主要是由于上述区域当年降水偏少,导致水力发电出力下降,火力发电量比重上升。

  省级层面,北京等20个省份2023年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相较2022年呈现下降趋势,主要与火力发电量比重下降、发电煤耗降低、外省清洁能源调入电量比例上升等因素有关。广东等10个省份2023年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有所上升,主要与水力发电量占比下降、火力发电量占比上升、外省清洁能源调入电量比例下降等因素有关。

  2023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为0.6096kgCO2/kWh,较2022年0.5856kgCO2/kWh上升4.1%,主要是由于我国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如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在不断增长,而扣除了上述电量后的剩余发电量在相应减少,进而推高该因子的数值。

  2023年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为0.8273kgCO2/kWh,较2022年0.8325kgCO2/kWh下降0.6%,主要原因是燃煤发电量占化石能源发电量比例下降,火力发电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降低等。

  整体来看,2023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变化客观反映了我国电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发展的实际成效。

  问:下一步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常态化开展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更新和发布工作。持续完善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计算方法,加强实测参数分析研究,不断夯实相关基础数据,为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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