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活动。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就人民法院如何织密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法治保障、做实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等社会关切问题进行了解读。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吴兆祥表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一系列务实举措织密绿色转型法治保障网,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注重绿色原则对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
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坚实司法支撑。
吴兆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一系列关键性司法文件:从服务“双碳”目标的指导意见,到保护黑土地、矿产资源的司法解释;从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指导文件,到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构建起严密的法治网络。法院依法审理涉传统产业转型、新兴产业发展及清洁能源开发案件,不仅保护绿色技术创新成果,更支持绿色融资模式,探索“技改抵扣”等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有力强化了产业转型升级的司法保障。
同时,注重绿色原则对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吴兆祥介绍,按照这一原则的价值指引,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他举例说,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进入千家万户,多地发生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在车位安装充电桩的纠纷,人民法院判决明确物业公司不得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拒绝配合,彰显了司法支持绿色生活方式的裁判理念。
与此同时,法治利剑高悬。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专项整治行动,实施“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形成有力震慑,切实守护国家生态安全。
在浙江某化工原料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不仅对涉案企业及10名责任人定罪判刑,更判令赔偿修复费用等4.8亿元,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生动诠释了“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
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
“惩治重在预防,救济重在修复。”面对生态环境类案件,吴兆祥详细解读了人民法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的具体举措,通过多方面发力,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让“看得见的正义”转化为群众“可感知的生态成果”。
首先是注重前端预防。法院积极推进预防性诉讼制度构建,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预防性公益诉讼和诉前禁止令规则。数据显示,去年各级法院共发出禁止令208份,有效将生态环境损害遏制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司法的预防功能。
其次是健全制度机制,打通修复执行的“最后一公里”。吴兆祥强调,人民法院将修复方案的确定作为公益诉讼审理的重要内容,引入技术调查官和专业陪审员,科学制定修复方案。2025年,全国法院判处生态环境修复及损害赔偿资金共计43.69亿元。其中,江苏、安徽法院协作完成修复资金跨省移交,用于长江岸线和江豚保护;山西法院持续5年跟进监督,完成了对1840亩、1600余万立方尾矿库的封场覆绿,真正做实了生态修复的“后半篇文章”。
最后是创新修复选项。人民法院坚持原地修复、同质修复优先,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野化放归等多元化修复方式。目前,全国已在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1300余个,让司法正义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态成果。
自觉扛起贯彻实施好法典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与立法任务,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吴兆祥表示,人民法院将及时做好法典颁布施行后的学习贯彻工作,自觉扛起贯彻实施好法典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
吴兆祥介绍,人民法院将从七个方面全面发力:一是及时召开生态环境法典学习贯彻会议,下发学习通知,在全国法院迅速掀起学习热潮;二是抓紧开展相关司法解释的清理修订与起草工作,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三是严格执行法典规定,正确适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禁止令等重要制度,做好与民法典、刑法等部门法的衔接;四是深化专业化审判机制改革,优化审判组织与管辖,健全配套机制;五是组织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培训,编写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理解与适用》等审判指导书籍,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以及与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工作协同,着力提升培训实效;六是持续擦亮全国生态日等普法宣传品牌,切实用“听得懂”的语言阐释“听得进”的法理,促进生态环境法典指导实践、深入人心;七是深化生态环境司法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务实合作,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法典的国际影响力和规则引领力。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吴兆祥表示,人民法院将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